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并结合《关于巩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成果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2021—2022学年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校级学生会组织情况
二级学生会组织情况
二、《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华德学院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哈尔滨华德学院委员会、哈尔滨市学联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以“服务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同学成长成才”为目标,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为把我校建设成公益性、高水平、有特色的高等应用型民办本科名校贡献青春才智。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在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和市学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二)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五条 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哈尔滨市学生联合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哈尔滨市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六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取得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二)有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服从本会及各级基层组织的领导,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声誉;
(三)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本会和其他会员的权益。
第十条 未经本会同意,任何会员、其他个人或团体不得以本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十一条 本会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十三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系学生会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选举产生,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广泛性。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修订本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决定应提交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四条 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其职权包括: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会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会委员会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十五条 本会执行机构由主席团及各工作部门组成。
第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市学联备案。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团总支推荐,经学院党总支(支部)同意,由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成员不超过5人,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其职权包括: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学生会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等。
主席团候选人须政治合格、品学兼优、素质过硬、有较好群众基础,政治面貌须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代表,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本专业前30%以内,所在班级民主评议同意支持率须在半数以上。
第十七条 本会聚焦主责主业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权益部、实践部、文化活动部6个工作部门,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设置负责人2-3人,不设置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岗位。学生会各工作部门成员由学院团总支推荐,经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
第十八条 本会聘任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学生会秘书长,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列席学生会委员会会议和主席团工作会议。
第十九条 各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条 各学院学生会接受所在学院党组织领导和所在学院团组织、校学生会指导。校学生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院学生会工作意见建议。完善校级学生会组织对学院学生会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学生会由本学院团组织专职干部担任秘书长,负责指导学院学生会各项工作。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德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学生。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结果进行公式,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从政治素质、课业学习、纪律作风、履职能力等维度设置学生会工作人员评价考核指标,对无法正常完成学业、课程考核不合格、纪律作风差、违法违纪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会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五章 从严治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学生会组织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校团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二十六条 校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会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哈尔滨华德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产生办法
主席团候选人均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院(系)党组织同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部门成员均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
选举办法
一、依据《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校学生会新一届主席团成员在哈尔滨华德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会议上经不记名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由本次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出席本次大会的正式代表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校学生会新一届主席团由5人构成,实行轮执制度,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根据候选人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之规定,校学生会新一届主席团候选人共7名。
五、候选人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在预备会上向代表介绍。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
六、受疫情影响,本次学生代表大会设一个主会场和五个分会场,采取电视电话会议方式召开。各会场选举环节利用微信问卷星小程序进行网络投票,不设流动票箱。
八、选举时,代表有权对选票上的候选人选择同意、不同意或另选他人。填写选票时,如同意所列候选人,点击其姓名前方的“○”号,如不同意则不做选择。如另选他人,可在系统中“另选他人”处空格内填写另选人姓名。每位代表所选人数少于或等于应选数额的为有效票,不可超额选举。
九、本次大会选举设总计票人、总监票人各1名,计票人、监票人各3名。候选人不得承担计、监票工作。
十、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方可当选。如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数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数额为止。如候选人所得赞成票超过半数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则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如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数额时,不足名额由大会主席团从未当选的候选人中按得票顺序和差额率提出补选名单进行补选。如补选后,当选人数仍少于补选名额时,经大会主席团讨论,并征得代表同意,可相应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进行第三次选举。
十一、选举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后,向大会报告,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按姓氏笔画为序。当选人名单,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
十二、本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大会主席团。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代表意见讨论决定。
六、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为推进我校学生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保障广大同学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治理,完善改革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据《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哈尔滨华德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于2022年10月22日至23日顺利召开。现就大会召开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大会前期筹备
哈尔滨华德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于2022年10月初筹备启动。校团委、学生会在向校党委、市学联提出《关于召开哈尔滨华德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的请示》并获批复的基础上,成立哈尔滨华德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组,工作组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
筹备工作组认真回顾过去一年我校学生会组织的主要工作,收集查阅大量资料,起草完成了大会工作报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制定办法》对《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会章程》进行了认真修订,修正案草案提请省学联核准。
在学代会代表名额和分配方案确定后,各二级学院规范召开分院学生代表大会,在全校范围内组织了民主选举,产生大会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复核后,共产生大会正式代表256人,约占全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的2.3%。
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工作组对第四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和分配方案、校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名单进行了反复酝酿、民主协商,报学校党委讨论研究后,确定了委员候选人推荐方案,共产生委员候选人18名,确定校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7名。
充分发挥学代会在团结广大同学、促进成才发展、反映同学诉求、汇集同学意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围绕教育教学、成长成才、生活服务、权益维护和有关学校和学生发展的其他意见和建议五个方面征集提案25份。经汇总、分类、立案以及后续协调督办,立案提案的结办情况将在学代会结束后择期逐一向提案人予以答复。
大会的筹备工作得到了学校党政领导和市学联的亲切关怀、各级党团组织的积极支持和相关部门的大力帮助,得到了全校各级学生会组织和全校广大学生的积极响应和大力配合。
二、大会召开时间、地点
(一)会议时间:预备会议2022年10月22日14:00
正式会议2022年10月23日09:00
(二)会议地点:图书馆学术报告厅及各分会场
三、大会召开情况
受疫情影响,本次学生代表大会设一个主会场和五个分会场,采取电视电话会议方式召开。来自十个学院共计241名正式代表及若干列席代表参加本次会议。
2022年10月22日14:00,预备会全体会议听取了《哈尔滨华德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报告》,听取并审议了《哈尔滨华德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哈尔滨华德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哈尔滨华德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建议名单》《哈尔滨华德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计、监票组建议名单》,听取了《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宣读了第四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校学生会新一届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
2022年10月23日9:00,哈尔滨华德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在图书馆学术报告厅隆重召开。校党委书记宋烨致开幕词,哈尔滨市学生联合会驻会执行主席金姝妤对本次大会顺利召开表示祝贺。
第一次全体代表会议上,正式代表听取了由藏成泽代表校学生会做的题为《献礼二十大,庆贺建团百年,复兴光荣伟业,书写青春荣光用青春和汗水在矢志奋斗中舞动新时代青春之歌》的工作报告。
全体正式代表随后在各分会场召开分团会议,讨论《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会工作报告(草案)》《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哈尔滨华德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第四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学校学生会新一届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
分团会议结束后,正式代表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会工作报告(草案)》《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哈尔滨华德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全体代表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第四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学校学生会新一届主席团成员。在听取《哈尔滨华德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报告》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第四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学校学生会新一届主席团成员选举结果。新当选学生会委员会委员代表、学生会主席团执行主席代表分别发言。校长助理魏可霏在总结讲话中对哈尔滨华德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参与大会的正式代表的工作和学生会组织工作取得的成绩予以肯定。
至此,哈尔滨华德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圆满落幕。
七、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执行。按照分配名额、代表条件及构成要求,由班级团支部推荐、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分院范围内公示。代表建议名单报大会筹备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八、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述职评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全面准确地掌握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提高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贯彻“贴近学生,倾听学生,服务学生”的宗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应当有利于增强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服务于广大同学意识,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应当有利于促进学生会队伍的建设。
第三条 校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评议会由学生代表、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共同组成,成员以学生代表为主;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评议会由学生代表、院党总支书记、团总支书记和辅导员代表共同组成,成员以学生代表为主。
第四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述职应当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述职评议会述职。
第二章 评议制度
第一条 述职人员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进行述职,全体学生干部述职完毕,应参加统一的民主测评。
第二条 考核表格内容为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在有效任职期间参与学校学生组织活动考勤、表现得分等,按照其个人表现评选等级优、良、中、差。
第三条 活动包含本部门活动(含常规会议、培训及日常工作、任务等)、其他部门活动(含参与非本部门会议、培训及任务)、其他活动(含学校组织活动及学校团委内小组工作)。
第四条 述职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述职报告交指定部门存档。
述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述职人员所任职务、任职期限;
(2)述职人员的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
(3)述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纪律作风情况;
(4)述职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今后的改进措施;
(5)其他应当阐明的情况。
第五条 述职结果将作为对学生干部选拔、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八、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以上自评公开内容如有不实情况,可发送邮件至黑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秘书处邮箱hljtswxxb@163.com或全国学联秘书处邮箱xuelianban@126.com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