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截至2021年12月3日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二、《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会章程》
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会章程
(2021年11月2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华德学院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哈尔滨华德学院委员会、哈尔滨市学联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以“服务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同学成长成才”为目标,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为把我校建设成公益性、高水平、有特色的高等应用型民办本科名校贡献青春才智。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在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和市学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二)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五条 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哈尔滨市学生联合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哈尔滨市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六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取得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二)有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服从本会及各级基层组织的领导,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声誉;
(三)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本会和其他会员的权益。
第十条 未经本会同意,任何会员、其他个人或团体不得以本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十一条 本会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十三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系学生会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选举产生,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广泛性。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修订本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决定应提交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四条 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其职权包括: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会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会委员会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十五条 本会执行机构由主席团及各工作部门组成。
第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市学联备案。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团总支推荐,经学院党总支(支部)同意,由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成员不超过5人,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其职权包括: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学生会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等。
主席团候选人须政治合格、品学兼优、素质过硬、有较好群众基础,政治面貌须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代表,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本专业前30%以内,所在班级民主评议同意支持率须在半数以上。
第十七条 本会聚焦主责主业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权益部、实践部、文化活动部6个工作部门,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设置负责人2-3人,不设置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岗位。学生会各工作部门成员由学院团总支推荐,经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
第十八条 本会聘任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学生会秘书长,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列席学生会委员会会议和主席团工作会议。
第十九条 各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条 各学院学生会接受所在学院党组织领导和所在学院团组织、校学生会指导。校学生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院学生会工作意见建议。完善校级学生会组织对学院学生会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学生会由本学院团组织专职干部担任秘书长,负责指导学院学生会各项工作。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德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学生。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从政治素质、课业学习、纪律作风、履职能力等维度设置学生会工作人员评价考核指标,对无法正常完成学业、课程考核不合格、纪律作风差、违法违纪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会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五章 从严治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学生会组织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校团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二十六条 校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会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哈尔滨华德学院第三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会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