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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华德学院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刘信义 日期: 2020-05-20

哈尔滨华德学院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共青团“推优”工作 ,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共青团中央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优”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校团委和二级学院团总支负责组织实施。团组织既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各基层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推优”工作基础。各级团干部应加强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熟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要求,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提高“推优”能力。各级党团基层组织要高度重视“推优”工作,要把“推优”工作作为考核基层党支部和团支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把“推优”作为一项常规性重要工作。认真落实“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的要求。28至35岁青年入党,一般应听取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团组织意见。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四条 我校年满18周岁的优秀共青团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优先由团组织推荐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推荐对象应有1年以上的团龄。入党积极分子“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50%;发展对象“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可根据年度发展计划确定。每学期开展一次,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

第六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优”原则上应当是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应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

第七条 团员中符合“推优”条件的先进分子由所在班级团支部进行“推优”;院级学生组织中的优秀团员青年可由所在学生组织向其所属班级团支部推荐,再由班级团支部进行“推优”;校团委、学生会干部中优秀团员青年可由校团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参照上述“推优”工作程序执行。

第八条 “推优”的具体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二)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主动在黑龙江省志愿服务平台中注册成为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三)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爱岗敬业,脚踏实地履职尽责,立足岗位争先创优。勇于到条件艰苦的基层、国家建设的一线、项目攻关的前沿经受锻炼,艰苦奋斗。有探索真知、求真务实的态度,在立足本职的创新创造中不断积累经验、取得成果。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对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团组织工作出谋划策,在团员青年中和爱校荣校护校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

(四)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带头遵守校规校纪。

(五)学习成绩上先进。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成绩优秀,入学以来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30%且合格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积极参加专业科技竞赛,德育学分考核优秀,在学风创优、道德示范、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各方面表现突出,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第九条 各级团组织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团员的日常教育,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 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 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 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帮助团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 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端正入党动机, 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建立党、团组织联合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机制。基层团组织应配合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党、团校培训,校园文化建设大学生志愿团等平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1学期以上校园文化建设大学生志愿团锻炼考察、学习成绩优秀且无挂科、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团支部“推优”大会产生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 加大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以下简称“青马工程”)学员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青马工程”学员作党的发展对象。“青马工程”学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培养期间参加的理论学习、社会实践等课程应当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中。

第十二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团组织可优先向党组织“推优”:

(一)获得“优秀共青团员”“大学生自强之星”“优秀大学生”“大学生年度人物”“优秀青年志愿者”“三下乡”先进个人等省级及以上表彰的。

(二)获得大学生科技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科技文化艺术节、体育竞赛及美育劳育类等省级及以上优异成绩者。

(三)获校级及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成员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者。

(四)在道德示范、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风创优、文明创建、创新创业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五)在团学工作中积极主动,受校级及以上表彰,在重要活动、重大事项等特殊关键时期表现优异者。

(六)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表现突出者。

第十三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作为“推优”对象:

(一)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

(二)参加党校、团校、“青马工程”等教育培训不合格者。

(三)拟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在上一学年有考试不及格或挂科的,不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期内,有考试不及格或挂科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四)不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和班团活动者。

(五)凡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以及专业课程不合格者,一年内不予“推优”。凡已列为“推优”对象后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以及专业课程不合格者,取消“推优”资格。

第三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基层团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据党组织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确定年度“推优”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团支部提出召开“推优”大会申请,经所属团总支批准同意后,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所属团总支负责“推优”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推优”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

第十六条 “推优”大会的流程:

(一)清点参加“推优”大会的团员人数,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二)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候选人情况,候选人的产生应遵循基层团组织对团员教育评议等次、德育学分、志愿服务等团员评优机制。

(三)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学习成绩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

(四)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进入考察环节。

(五)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不唯票,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组织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团总支审核把关。

(六)“推优”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校团委反映。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校团委审核。

第十八条 校团委审核团总支和团支部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进一步考察。其中对于推荐成为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对象,其相关材料由学院团总支审批,报学校团委备案;对推荐成为发展对象的考察对象,其相关材料由学院团总支审核,校团委审批。对于符合条件的“推优”对象,团总支汇总“推优”情况说明以及考察材料等向党支部推荐。

第十九条 经基层党组织预审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团总支应当在1个月内向基层团支部通报传达。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推荐对象,学生因专业变更、升学、休学、退学等原因,教职工因工作调整、离职等原因离开原支部的,其“推优”相关材料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单位党团组织。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和校团委要主动关心和支持基层团组织工作,加强对基层团组织“推优”工作的谋划、统筹和指导,党支部要根据团组织推荐结果,及时研究确定发展对象,制定培养、考察措施。每学期末向校团委和二级学院党组织报告“推优”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推优”工作过程中,严禁亲亲疏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坚决杜绝“人情推优”、“利益推优”。对于出现违反纪律的团员,取消其“推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给予纪律处分,严肃追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严格按照“推优”条件和“推优”程序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团支部全体团员的监督,团员有权利和义务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共青团哈尔滨华德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共青团哈尔滨华德学院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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